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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级对抗源于妇女在氏族家庭中地位的沦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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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3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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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级对抗源于妇女在氏族家庭中地位的沦丧
与男权主义的崛起
——读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恩格斯在这篇重要文章中,根据许多人类文明发展历史的研究成果,详细考查了史前阶段原始人类的生产、生活和习惯以及婚姻、家庭的形成变化过程,以大量的、详实的资料论述了阶级对抗、私有制和国家的产生,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伴随着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地位的变化而产生的。从而以无可辩驳的事实说明阶级、私有制、国家这些东西也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既随着阶级对抗的消失而逐步消亡。人类社会走向没有剥削和压迫的无阶级社会、人与人之间平等互助的共产主义不仅是可能的,而且也是必然的。
为了方便解读和说明问题,我不得不把已经恩格斯压缩进一个很短的时空里的原始人类文明几千甚至上万年发展与变化的历史进程再度压缩一下,以期在这个有限的时空内,足可以让每个人都能清晰地看到人类文明尤其是家庭、婚配发展与变化的脉络。
为论证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地位的变化,恩格斯首先从史前人类的家庭、婚姻、生活习俗的发展与变化开始。正像我们大家所知道的,处在蒙昧时代的原始人类,由于语言的产生,刚刚从动物群落中分化出来,因而,这些人类的始祖们并不像我们今天这样有那么多的生活禁忌和人伦道德,更不会像我们现在这样享受着劳动者创造的、日益丰富的精神文化成果。起初,人们并不知道自己的生身父母,也不知道谁是自己的兄弟姐妹,尤其是婚配,简单地说就是在性关系上,子与母、父与女,亲兄弟姐妹之间无所不能,一切看来都是那么自然。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群婚制。正像恩格斯所说的,“
我们发现历史上可以确切证明并且现在某些地方还可以加以研究的最古老、最原始的家庭形式是什么呢?那就是群婚,即整群的男子与整群的女子互为所有,很少有忌妒余地的婚姻形式
。”但是,这种杂乱的性关系是怎样破除的呢?恩格斯论述说,是由于原始人类产生的“忌妒”,“
如果说有什么可以确定的话,那就是:忌妒是一种较后发展起来的感情
。”
当人类进入野蛮时代,随着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进步,编织、制陶、牲畜驯养、原始农业等都有了较大的发展,生活比以前仅靠狩猎逐渐稳定起来。人类的婚姻也逐渐走出群婚制的蒙昧状态,以血缘为主要纽带的原始人类的家庭萌芽也渐渐地诞生了。但是,我们还应当明白,人类所有的一切顽疾都不是一下子就能消失的,正如我们国家在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之后,许多封建社会的残余并没有从人们的头脑中彻底消失一样,在这样的家庭中,依然还保留着群婚制的残余。不论怎么说,群婚制这种不大文明的行为——用现在的话说——尤其是近亲结婚这种习俗,随着原始人类生产的发展与生活习俗的变化,毕竟缓慢地在我们祖先的生活中淡出了。人类文明从此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根据掌握的史料,恩格斯论述说,这种家庭首先是“
血缘家庭——这是家庭的第一个阶段。在这里,婚姻集团是按照辈份来划分的:在家庭范围以内的所有祖父和祖母,都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即父亲和母亲,也是如此;同样,后者的子女,构成第三个共同夫妻圈子。而他们的子女,即第一个集团的曾孙子女们,又构成第四个圈子。这样,这一家庭形式中,仅仅排斥了祖先和子孙之间、双亲和子女之间互为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用现代的说法)。同胞兄弟姊妹、从(表)兄弟姊妹、再从(表)兄弟姊妹和血统更远一些的从(表)兄弟姊妹,都互为兄弟姊妹,正因为如此,也一概互为夫妻。兄弟姊妹的关系,在家庭的这一阶段上,也自然而然地包括相互的性关系。这种家庭的典型形式,应该是一对配偶的子孙中每一代都互为兄弟姊妹,正因为如此,也互为夫妻
。”
为什么恩格斯要把这种家庭结构图描绘得如此详细呢?恩格斯论述道,“
这一家庭形式作为必然的最初阶段决定着家庭后来的全部发展。
”因为,这种家庭组织形式已经排除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相互的性关系。这是人类文明史上第一个巨大的进步。
家庭的第二个阶段是“普那路亚家庭”,关于“普那路亚”,恩格斯解释说,就是亲密的意思。这种家庭组织的进步就在于对于姊妹和兄弟之间的性关系也排除了。尽管这一进步比第一个进步更重要、更困难,但是,它的影响却是巨大的,它直接构成地球上“
大多数野蛮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基础,并且在希腊和罗马我们还由氏族直接进入了文明时代
。”这种家庭虽然叫做“普那路亚家庭”——这不过是现代研究者对这种家庭结构中的性质和特点的高度抽象和概括而已——但事实上,“
在一切形式的群婚家庭中,谁是某一个孩子的父亲是不确定的,但谁是孩子的母亲则是确定的
。”
在这一阶段的论述里,恩格斯有一句十分重要的话值得我们注意,他说“
这种家庭形式十分精确地向我们提供了美洲的制度所表现的亲属等级
。”
按照恩格斯的考查,家庭的第三个阶段就是“对偶制家庭”,他说,“
这种习惯上的成对配偶制,随着氏族日趋发达,随着不许互相通婚的‘兄弟’和‘姊妹’级别的日益增多,必然要日益巩固起来。氏族在禁止血缘亲属结婚方面所起的推动作用,使事情更加向前发展了
。”鉴于此,恩格斯继续论述说,“
由于婚姻禁规日益错综复杂,群婚就越来越不可能;群婚就被对偶制家庭排挤了。在这一阶段上,一个男子和一个女子共同生活;不过,多妻和偶尔的通奸,则仍然是男子的权利,虽然由于经济的原因,很少有实行多妻制的;同时,在同居期间,多半都要求妇女严守贞操,要是有了通奸的情事,便残酷地加以处罚。然而,婚姻关系是很容易由任何一方解除的,而子女像以前一样仍然只属于母亲
。”
为了充分理解恩格斯原著的精神实质,在这里,我不得不大段大段地把恩格斯著作中的原文誊写和摘录下来。因为,这种写作不同于恩格斯的研究和创作,我们只是为了更好地学习、理解和今后应用这种理论来指导我们的实践并为革命实践服务。
“
随着对偶婚的发生,便开始出现抢劫和购买妇女的现象,这是发生了一个深刻得多的变化的普遍迹象,不过只是迹象而已;但是苏格兰的学究麦克伦南,却把这些迹象,这些单纯的求妻方法,说成是“抢劫婚姻”和“买卖婚姻”,虚构为两种特殊的家庭
。”
“
缔结婚姻并不是当事人本人的事情(甚至往往不同他们商量),而是他们的母亲的事情。这样,订婚的往往是两个彼此全不相识的人,只是到婚期临近时,才告诉他们业已订婚。在婚礼之前,新郎赠送礼物给新娘的同氏族亲属(即新娘的母方亲属,而不是她的父亲和父亲的亲属);这种礼物算是被出让的女儿的代价。婚姻可以根据夫妇任何一方的意愿而解除,但是在许多部落中,例如在易洛魁人中,逐渐形成了对这种离婚采取否定态度的社会舆论;在夫妇不和时,双方的氏族亲属便出面调解,只有在调解无效时,才实行离婚,此时子女仍归妻方,以后双方都有重新结婚的自由。”要理解这种形式的家庭,我们只要简单地回想一下我们目前所了解的现代家族成员中的关系就清楚了。恩格斯接着论述道,“这种对偶制家庭,本身还很脆弱,还很不稳定,不能使人需要有或者只是希望有自己的家户经济,因此它根本没有使早期传下来的共产制家户经济解体。但是共产制家户经济意味着妇女在家内的统治,正如在不能确认生身父亲的条件下只承认生身母亲意味着对妇女即母亲的高度尊敬一样。那种认为妇女在最初的社会里曾经是男子的奴隶的意见,是18世纪启蒙时代所流传下来的最荒谬的观念之一。在一切蒙昧人中,在一切处于野蛮时代低级阶段、中级阶段、部分地还有处于高级阶段的野蛮人中,妇女不仅居于自由的地位,而且居于受到高度尊敬的地位
。”
在经过这一系列的论述以后,恩格斯通过揭露现代社会妇女的地位进一步说明了那时妇女在整个家庭中受到普遍尊重的程度。“
外表上受尊敬的、脱离一切实际劳动的文明时代的贵妇人,比起野蛮时代辛苦劳动的妇女来,其社会地位是无比低下的;后者在本民族中被看作真正的贵妇人(lady,frowa,Frau=女主人),而就其地位的性质说来,她们也确是如此
。”
根据恩格斯的论述,我们知道,直到野蛮时代低级阶段,固定的财富差不多只限于住房、衣服、粗糙的装饰品以及获得食物和制作食物的工具和小船、武器、最简单的家庭用具等等。而到了对偶家庭阶段,原始人类随着家畜的驯养和畜群的繁殖,开发出前所未有的财富来源,并创造了全新的社会关系。但是,这种新的财富归谁所有呢?恩格斯论述说,“
最初无疑是归氏族所有。然而,对畜群的私有制,一定是很早就已经发展起来了。很难说,亚伯拉罕族长被所谓摩西一经的作者看作畜群的占有者,究竟是由于他作为家庭公社首领所拥有的权利,还是由于他作为实际上世袭的氏族酋长的身分。只有一点没有疑问,那就是我们不应该把他设想为现代意义上的财产所有者。其次,没有疑问的是,在成文史的最初期,我们就已经到处都可以看到畜群乃是家庭首领的特殊财产,完全同野蛮时代的工艺品一样,同金属器具、奢侈品以及人畜——奴隶一样
。”恩格斯强调说,“
这些财富,一旦转归家庭私有并且迅速增加起来,就给了以对偶婚和母权制氏族为基础的社会一个强有力的打击
。”
这一打击,对于妇女在氏族家庭中的地位无疑是致命的。恩格斯继续论述道,“
对偶婚给家庭添加了一个新的因素。除了生身的母亲以外,它又确立了确实的生身的父亲,而且这个生身的父亲,大概比今天的许多‘父亲’还要确实一些。按照当时家庭内的分工,丈夫的责任是获得食物和为此所必需的劳动工具,从而,他也取得了劳动工具的所有权;在离婚时,他就随身带走这些劳动工具,而妻子则保留有她的家庭用具。所以,根据当时社会的习惯,丈夫也是食物的新来源即家畜的所有者,而后来又是新的劳动工具即奴隶的所有者
。”
关于财产的继承问题,是男子取代妇女在氏族家庭中地位的重要因素。因此,恩格斯进一步为我们论述了这一因素对于原始氏族家庭发展变化的必要性。根据同一社会的习惯,对偶婚制家庭中男子的“子女却不能继承他的财产”,也就是说,根据母权制,“
当世系还是只按女系计算的时候,并根据氏族内最初的继承习惯,氏族成员死亡以后早先是由他的同氏族亲属继承的。财产必须留在氏族以内。最初,由于财物不多,在实践上大概总是转归最亲近的同氏族亲属所有,就是说,转归母方的血缘亲属所有。但是,男性死者的子女并不属于死者的氏族,而是属于他们的母亲的氏族;最初他们是同母亲的其他血缘亲属共同继承母亲的,后来,可能就首先由他们来继承了;不过,他们不能继承自己的父亲,因为他们不属于父亲的氏族,而父亲的财产应该留在父亲自己的氏族内。所以,畜群的所有者死亡以后,他的畜群首先应当转归他的兄弟姊妹和他的姊妹的子女所有,或者转归他母亲的姊妹的后代所有。他自己的子女则被剥夺了继承权
。”
这种生活习俗很可能经历了数百年甚至上千年,不发生变化已经是不可能了,而且没有人不相信这种变化是非常必须要的,也许就连当时处于家庭主导地位的妇女也会有这样的认识。因此,恩格斯深刻地提示了这种发展与变化的实质,“随着财富的增加,财富便一方面使丈夫在家庭中占据比妻子更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又产生了利用这个增强了的地位来废除传统的继承制度使之有利于子女的原动力
。”这样,必须废除母权制,也就成了水到渠成的事。恩格斯热情地赞扬了人类文明史上这种自然而然的革命。他说,“
这并不像我们现在所想象的那样困难,因为这一革命——人类所经历过的最深刻的革命之一——并不需要侵害到任何一个活着的氏族成员。氏族的全体成员都仍然能够和以前一样。只要有一个简单的决定,规定以后氏族男性成员的子女应该留在本氏族内,而女性成员的子女应该离开本氏族,转到他们父亲的氏族中去就行了
。”同时,恩格斯又以极其沉痛的心情表达了自己对女性在氏族家庭中由于地位的变化而遭受压迫和奴役的悲惨命运。 “
母权制的被推翻,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丈夫在家中也掌握了权柄,而妻子则被贬低,被奴役,变成丈夫淫欲的奴隶,变成单纯的生孩子的工具了
。”妇女这种被压迫、被奴役的社会地位直到目前依然在许多国家和地区保留着。
尽管如此,不论是母权制或是男权制,在原始氏族公社中,除了妇女家庭地位的变化,并没有严重的阶级对立,氏族成员之间的关系依然是平等互爱的。在此,恩格斯为我们描绘了一个和睦相处的原始氏族大家的简单而淳朴的生活图景。他说,这种家庭公社,“
包括一个父亲所生的数代子孙和他们的妻子,他们住在一起,共同耕种自己的田地,衣食都出自共同的储存,共同占有剩余产品。公社处于一个家长(domá in)的最高管理之下,家长对外代表公社,有权出让小物品,掌管财务,并对财务和对整个家务的正常经营负责。他是选举产生的,完全不一定是最年长者。妇女和她们的工作受主妇(domá ica)领导,主妇通常是家长的妻子。在为姑娘择婿时,主妇也起着重要的,而且往往是决定性的作用。但是,最高权力集中在家庭会议,即全体成年男女社员的会议。家长向这个会议作报告;会议通过各项重大决议,对公社成员进行审判,对比较重要的买卖特别是地产的买卖等作出决定
。”
原始家庭的第四种形式是“专偶制家庭”。但是,专偶制“
决不是个人性爱的结果,它同个人性爱绝对没有关系,因为婚姻和以前一样仍然是权衡利害的婚姻。专偶制是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即以私有制对原始的自然产生的公有制的胜利为基础的第一个家庭形式。
”因此,恩格斯这样论述道,“
专偶制家庭和对偶制不同的地方,就在于婚姻关系要牢固得多,这种关系现在已不能由双方任意解除了。这时通例只有丈夫可以解除婚姻关系,赶走他的妻子
。”更这重要的是,专偶制家庭“
是在野蛮时代的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交替的时期从对偶制家庭中产生的;它的最后胜利乃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之一。
”
我们知道,原始氏族部落的生产生活简单而淳朴,甚至有时候还会受到某些现代落魄人士的向往。但是,社会并非就此而停顿,随着男性氏族首领在氏族家庭公社中的逐步加强,生产资料私有化的程度也日益扩大,原始氏族公社逐渐瓦解,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进一步下滑,直至沦为男人的奴隶。恩格斯根据荷马的史诗《奥德赛》和《伊利亚特》中有关对女性地位的描述来论证妇女不仅在家庭中,而且在整个英雄时代由于男子的统治,社会地位就更低下了。与男性奴隶一样,女奴隶经常要在市上被竞买竞卖。为了争夺一个女奴,那些号称英雄的氏族或者部落首领甚至不惜发动战争。《伊利亚特》就是以阿基里斯和亚加米农二人争夺这样一个女奴隶的纠纷为中心的展开情节的。
“
荷马的史诗每提到一个重要的英雄,都要讲到同他共享帐篷和枕席的被俘的姑娘。这些姑娘也被带回胜利者的故乡和家里去同居,同这些女奴隶所生的儿子可以得到父亲遗产的一小部分,并被认为是自由民;特夫克尔就是铁拉孟的这样一个非婚生的儿子,他可以按父名给自己取名字。对于正式的妻子,则要她容忍这一切,同时还要她自己严格保持贞操和对丈夫的忠诚。虽然英雄时代的希腊妇女比文明时代的妇女较受尊敬,但是归根结蒂,她对于男子说来仍不过是他的婚生的嗣子的母亲、他的最高的管家婆和女奴隶的总管而已,他可以随意纳这些女奴隶为妾,而且事实上也是这样做的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荷马时代,已经是奴隶社会相当发达的时代,因此,恩格斯深刻地揭露说,“
事实上,一夫多妻制显然是奴隶制度的产物,并且限于个别占据特殊地位的人物。”而且“正是奴隶制与专偶制的并存,正是完全受男子支配的年轻美貌的女奴隶的存在,使专偶制从一开始就具有了它的特殊的性质,使它成了只是对妇女而不是对男子的专偶制
。”
通过考查原始氏族家庭公社中的婚配与生活习俗的变化,最后,恩格斯得出结论说,“
可见,个体婚制在历史上决不是作为男女之间的和好而出现的,更不是作为这种和好的最高形式而出现的。恰好相反。它是作为女性被男性奴役,作为整个史前时代所未有的两性冲突的宣告而出现的。在马克思和我于1846年合写的一个旧的、未发表的手稿中,我发现了如下一句话:‘最初的分工是男女之间为了生育子女而发生的分工。’现在我可以补充几句:在历史上出现的最初的阶级对立,是同个体婚制下的夫妻间的对抗的发展同时发生的,而最初的阶级压迫是同男性对女性的压迫同时发生的。”
由于原始氏族家庭婚配制度与社会习俗的这种变化,人类社会最终走向一个新的文明时代,正如恩格斯说的
,“个体婚制是一个伟大的历史的进步,但同时它同奴隶制和私有制一起,却开辟了一个一直继续到今天的时代,在这个时代中,任何进步同时也是相对的退步,因为在这种进步中一些人的幸福和发展是通过另一些人的痛苦和受压抑而实现的。个体婚制是文明社会的细胞形态,根据这种形态,我们就可以研究文明社会内部充分发展着的对立和矛盾的本质
。”
(注:红色字体均为恩格斯著作中的原话。)
2008.11.27
华莱士 最后编辑于 2014-12-03 11:5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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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历史上出现的最初的阶级对立,是同个体婚制下的夫妻间的对抗的发展同时发生的,而最初的阶级压迫是同男性对女性的压迫同时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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